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Chapter 6 监督管理Article 47In force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违法建设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供水、供电、燃气等公共服务单位在为建设工程项目提供服务前,应当查验当事人的规划、建设等批准手续。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发现违法建设项目,应当书面通知相关单位和个人停止提供施工用水、用电、商品混凝土、建设施工等服务,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立即停止。Local Regulations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46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