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一条有效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城乡规划督察员依法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的合法性进行督察。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