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环境卫生第四十条有效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杂物;(二)随意倾倒垃圾、污水、粪便;(三)将建筑垃圾或者未燃尽的煤渣、炭灰、废弃物倒入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四)在公共区域擅自张贴、喷涂广告、吊挂物品;(五)在道路、公共场地清洗车辆、排放废水;(六)在临街建筑物外侧安装外置式烟道、防护栏(网)等;(七)其他影响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