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二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制止和处置违反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村(居)民委员会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加强本区域内集体所有土地和规划建设的民主管理,发现违法建设,应当及时制止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