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城镇建成区禁止下列活动:

(一)晚11点至次日晨7点之间擅自进行建设施工、加工作业产生噪声扰民的;

(二)晚11点至次日晨7点之间在城镇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进行产生噪声扰民的娱乐活动;

(三)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其他发出高噪声的方法和装置招揽顾客、宣传、促销商品的;

(四)文化娱乐场所产生超出规定标准的噪声。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