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城镇规划区禁止下列破坏园林绿化的行为:

(一)践踏草坪、攀折花木、采摘果实;

(二)在公共绿地内摆摊设点、堆放物料、停放车辆;

(三)向公共绿地、水体倾倒垃圾、废液;

(四)侵占、毁损公共绿地、树木、水体、绿化设施;

(五)在水体管理范围内从事餐饮、食品加工等污染水体的经营活动;

(六)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