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城乡规划区绿地系统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绿线管理制度。

绿线不得任意调整,因城镇建设确需调整的,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征求园林绿化管理部门的意见,并按照规划审批权限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调整绿线不得减少规划绿地的总量,因调整减少的,应当落实新的绿地。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