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在城镇规划区发现下列行为,应当制止,依法处理后,将必要证据移交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一)履带车、齿轮车、铁轮车等可能损坏路面的车辆未采取防护措施擅自在城镇道路行驶;

(二)运输车辆车轮带泥行驶、沿途遗撒、泄漏污染路面;

(三)车辆毁损树木、绿化及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