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第二十五条有效县(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特定区域、时段,允许摆摊设点;临时占用城乡道路、公共场地举行活动或者在城乡道路上施工作业应当经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批准。临街商场、门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外摆摊经营、作业、展示或者堆放物品。禁止擅自占用城乡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销售或者加工制作物品、停放车辆。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