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第二十条有效县(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和产权单位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