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章 市政设施第二十一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或者其他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限期完工,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