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扶贫、土地整理、危房改造、新农村建设和环境整治等工作,统筹推进农村旧村庄改造和建设。

农村村庄改造和建设应当统一规划、适度集中,并与旧城镇、旧村庄改造等相结合。

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