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七条有效州、县(市)、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建设道路、电力、通信、供水、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养老、防洪排涝、垃圾和污水收集处理等设施,逐步推进水、电、路、通信等基础设施城乡联网。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