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同步规划建设道路、管线、应急避难场所、停车场(库)、消防、绿化、给排水、公厕、环卫、公交车(出租车)站点、无障碍、道路交通等设施和标志。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