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彝族自治州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四条有效县(市)政府驻地城镇规划区内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地下综合管廊,建成区应当结合道路整治、河道治理、旧城区和棚户区改造等,逐步推进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凡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给排水、电力、通信、燃气、有线电视、治安监控、交通信号等管线及配套设施应当进入管廊;未建有地下综合管廊的区域,各类管线及配套设施应当按规定入地。地下综合管廊有偿使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核定。地方法规 ·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