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