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及时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