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保护电力设施和电能,实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