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工商、质监、水利、林业、国土资源、安全监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有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