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