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调查处理。经查证举报属实的,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