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七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的,由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按照损失额的5%至10%处以罚款,罚款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