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依法对违反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实施行政处罚。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