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工作的监督。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素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