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破坏电力设施或者窃电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

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

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