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有效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破坏电力设施或者窃电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并依法调查处理。电力企业和用户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反映有关情况。电力行政主管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人员参加,并主动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件。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