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五章 路政管理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