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已废止

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资金,应当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专款专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审计和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