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Repealed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及其确定的养护组织和养护人员,应当协助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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