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收费单位实施收费时,必须出示《收费许可证》和使用收费收据,并且应当在固定收费场所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设置举报设施,接受社会监督。收费单位不出示《收费许可证》或者不使用收费收据收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纳。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