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财政、物价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收支和收费收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帐簿、单据等有关资料。

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