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七条已废止财政、物价部门对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审制度。收费单位应当接受财政、物价部门对收费、收支和收费收据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帐簿、单据等有关资料。地方法规 ·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