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三条有效高新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高新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其投资强度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除依法上缴的以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