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Chapter 3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Article 23In force高新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高新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其投资强度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除依法上缴的以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Local Regulations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22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