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高新区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

高新区建设用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其投资强度应当达到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要求。

高新区规划范围内土地有偿使用的收益,除依法上缴的以外,其余部分应当用于高新区的建设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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