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新技术发展条例/第三章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二十二条有效高新区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全省高新区总体发展规划、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实际,编制高新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按照法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规划需要调整的,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地方法规 · 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