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五条已修改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