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风景名胜区条例/第五章 管理第三十六条已修改摄影服务摊点不得在景物周围圈占拍摄位置,不得向自行拍摄的游客收取费用。地方法规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7年1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