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Amended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确定的游览接待容量,有计划地安排游览活动。

进入风景名胜区的车辆、船只等交通工具,应当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在规定的地点停泊。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