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废止

建设工程需改建、拆除或者迁移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城市公共供水单位的要求采取相关措施,承担相关费用,并报经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