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维护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建设工程在开工前,建设和施工单位应当向城市公共供水单位查明地下供水设施情况,并与城市公共供水单位商定有效的保护措施;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的,应当及时通知城市公共供水单位修复,并由责任方承担由此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