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设施维护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城市供水管道及设施的维护、更换和管理责任按以下原则划分:结算水表前(含结算水表),由城市公共供水单位负责。结算水表后,由用户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供水用水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用户自行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由用户或者管理单位自行维护和管理。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9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