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条例/第四章 权属证书第二十七条已废止房屋权属证书遗(灭)失的,房屋权利人应当及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作废,经6个月后无异议的,持遗(灭)失证明文件、身份证件和登报声明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登记机关办理补证时,在补办的房屋权属证书上注明“补发”字样,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破损影响使用的,经房屋权利人申请,原登记机关查验后予以换发,并注销原房屋权属证书。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