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三条有效抗旱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旱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遇严重旱情,在正常抗旱预算不能满足抗旱工作需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和抗旱工作需要,召集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增加抗旱经费及其用途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出资、出物投入抗旱工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