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抗旱经费按照政府投入与受益者合理承担的原则筹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抗旱专项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抗旱工作。
遇严重旱情,在正常抗旱预算不能满足抗旱工作需要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和抗旱工作需要,召集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增加抗旱经费及其用途的具体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出资、出物投入抗旱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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