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根据旱情,召集水利、财政等有关部门研究编制抗旱经费分配及使用计划,及时下达项目计划和经费预算。重大旱情经费的分配及使用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