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抗旱条例/第二章 旱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对旱灾影响、损失以及抗旱工作效果进行分析和评估。抗旱保障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