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水污染损害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完全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造成的损害,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损失,排污单位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