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已废止因水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