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因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遭受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致害者排除危害、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请求,由所在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跨区(县)的,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