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孝妇河流域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Chapter 3 监督管理Article 35Repealed水污染损害由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由第三者承担责任。完全由受害者自身的责任造成的损害,排污单位不承担责任。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污染损失,排污单位已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造成水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Local Regulations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3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