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六条已修改公民应当养成文明卫生的饮食习惯,不吃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经营者不得出售病死、死亡原因不明或者可能传播疾病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及其产品。对病死、死亡原因不明的家禽家畜和其他动物应当按规定进行消毒、深埋或者焚化。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