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

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