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爱国卫生条例/第四章 生产和生活卫生第二十五条已修改城市市区限制饲养犬、猫等宠物。限制饲养宠物的具体种类和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禁止在城市市区从事犬、猫等宠物经营性养殖活动。地方法规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6年10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